GB 5296.4《消費品使用說明 紡織品和服裝的使用說明》是關于紡織品和服裝的使用說明的國家強制性標準。該標準的首次版本發布于1987年,第一次修訂版本是GB 5296.4-1998,發布于1998年,實施于2000年。目前,GB 5296.4-1998是國內市場上現行的有效版本,該版標準在GB 5296.4-1987的基礎上,對紡織和服裝產品的使用說明中必須標注的內容、標注形式及安放位置等都做了詳細且明確的規定,是一個比較具體、規范,且便于操作的標準。它是目前國內市場上關于紡織和服裝產品使用說明的重要指引,給消費者的購買、使用和質量監督部門的檢查都帶來諸多便利。GB 5296.4-1998從2000年開始實施至今,已有13年。近年來,為了讓國內紡織和服裝產品的使用說明與國際接軌,也為了更加完善此標準,GB 5296.4-1998被再次修訂。修訂后的新版標準編號為GB 5296.4-2012,已于2012年12月31日發布,并將于2014年5月1日正式實施。該新標準生效后,原GB 5296.4-1998標準將自動作廢。
與GB5296.4-1998相比,GB5296.4-2012有諸多重要更新點。本文將對新、舊標準的內容進行對比,并對重要的更新點展開探討,以助企業充分了解此新標準的要求,在新標準實施之前做好應對措施。
1 GB5296.4-2012的主要更新點簡介
GB5296.4-2012在GB5296.4-1998的基礎上,取消了部分使用說明的強制性標注要求,并對該標準的適用范圍、號型或規格、耐久性標簽的標注、缺陷的評定等做了更加詳細的指導。以下是其重要更新點的匯總。
增加了不適用的產品范圍,即附錄A“不屬于本部分范圍的產品”;
對各類產品的號型和規格的表示進行了細化;
取消了使用說明中產品質量等級、檢驗合格證明和產品使用期限的標注要求;
增加了產品安全類別標注要求,應按GB 18401執行;
完善了耐久性標簽的標注形式及要求;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B“使用說明缺陷的判別”。
2 GB5296.4-2012的重要更新點探討
2.1 GB 5296.4-2012不適用的產品范圍
現行標準GB 5296.4-1998中沒有詳細規定其不適用范圍,而日常生活中很多產品都含有紡織品,但并不是所有這些產品都屬于GB 5296.4的范圍。對于這些產品,企業常常不清楚是否能按照GB5296.4去執行。因此, GB 5296.4-2012在其適用范圍的說明中,新增了不適用的產品范圍,并在其附錄A中對不適用的產品范圍作了詳細說明。
根據GB 5296.4-2012附錄A中規定,含有紡織纖維的以下制品不屬于GB 5296.4-2012的范圍:1)紡織產品僅作為產品的部分或附件;2)沒有必要標明纖維含量或維護方法的產品;3)有相關國家標準要求的紡織相關產品;4)不屬于消費品范圍的紡織品。
附錄A中還列舉出典型的不適用于GB 5296.4-2012的產品,如:1)一次性使用的制品;2)座椅、沙發、床墊等軟墊家具用填充物和包布;3)鞋、鞋墊;4)工藝品等小件裝飾物;5)傘;6)箱包;7)包裝布和包裝繩帶;8)褲子吊帶和吊襪帶;9)尿布;10)玩具;11)寵物用品;12)清潔布;13)墻布、屏風等;14)旗幟;15)人造花;16)裝飾畫、裝飾掛布等。
2.2 號型或規格的細化要求
GB 5296.4-2012在標準的5.3條“產品號型或規格”部分對紡織和服裝產品的號型或規格提出了更加細化的要求。標準規定服裝類產品宜按GB/T 1335系列和GB/T 6411表示服裝號型的方式標明產品的適穿范圍,針織類服裝也可標明產品長度或產品的圍度等。標準還規定對于紗線、織物至少應標明一種主要規格,對于床上用品、圍巾、毛巾、窗簾等制品應標明產品的主要規格,對于襪子、帽子、手套等其他紡織產品應根據產品的特征標明產品的適穿范圍或其號型規格。
雖然GB 5296.4-2012對各類產品的號型或規格的標注提出了更詳細的要求,但是由于市場上紡織和服裝產品的類別太多,無法一一在該標準中詳細列舉。因此,在實際操作中,對于紡織和服裝產品號型或規格的標注要求,企業還應參考對應的產品標準的標注要求,這樣才可確保標注更為準確。
2.3 取消了產品質量等級、檢驗合格證明和產品使用期限
GB 5296.4-2012取消了原GB 5296.4-1998標準中對產品質量等級、檢驗合格證明和產品使用期限的標注要求。因此,在GB 5296.4-2012標準實施后,紡織與服裝產品的使用說明中必須包含的內容僅剩7項:1)制造者的名稱和地址;2)產品名稱;3)產品號型或規格;4)纖維成分及含量;5)維護方法;6)執行的產品標準;7)安全類別。對于8)使用和貯藏注意事項,企業可以根據需要選擇性標注。
GB 5296.4-2012取消了以上三項內容,只是表明這三項內容不再被要求標注在使用說明上,但與這三項內容有關的產品質量要求,仍是質量監督抽查時考核產品是否合格的重要依據。因此,對于取消的這三項內容,在GB 5296.4-2012新標準實施后,企業仍可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標注或者不標注。不過,一旦涉及相關產品的質量問題,企業還應采取嚴格管控的態度對待,不宜放松。
如產品上未標注產品質量等級,有關質量監督部門在進行抽查時,將根據產品執行標準的最低等級(如:合格品)對產品進行抽查并評判。如產品已標注出質量等級,有關部門在抽檢時將根據標注出的具體等級要求進行抽檢并評判。對于檢驗合格證明,不管其是否在使用說明上進行標注,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任何在市場上銷售的產品都一定是合格產品,否則不能銷售。
對于產品使用期限,大多數紡織和服裝產品都不需標注。但對于那些具有使用時間限制的功能性產品則應標注出其使用期限,以避免不必要的質量糾紛,從而保障企業的合法利益。
2.4 產品安全類別的標注要求
GB 5296.4-2012規定,產品的安全類別應根據GB 18401來標注。根據現行GB 18401-2010的要求,產品應按件標注一種安全類別:A類,B類或C類。如是嬰幼兒產品(36個月以下嬰幼兒使用的產品)還必須標明“嬰幼兒用品”字樣。
2.5 耐久性標簽的標注形式及要求
GB 5296.4-2012規定,紡織與服裝產品的使用說明中必須包含2.3中提到的前7項內容。標準的6.2.1條規定,這7項內容中的產品號型或規格,纖維成分及含量,維護方法這三項內容必須采用耐久性標簽,其余的內容宜采用耐久性標簽以外的形式。其6.2.4條還提出當產品被包裝、陳列或卷折,消費者不易發現產品耐久性標簽上的信息時,還應采取其他形式標注該信息,如在吊牌上信息該標注。
標準中還規定:如果耐久性標簽對產品的使用有影響,例如:布匹、絨線、襪子、手套等產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標簽。如果是團體定制且為非個人維護的產品,可不采用耐久性標簽,例如:酒店統一采購和維護的床上用品,毛巾等產品。
2.6 增加了資料性附錄B“使用說明缺陷的判別”
GB 5296.4-1998中沒有關于“使用說明缺陷的判別”的指引資料,因此當企業或監督機構在根據GB 5296.4-1998進行使用說明的缺陷評判時,往往由于依據不統一而導致結論不統一。因此新標準GB 5296.4-2012中增加了 “使用說明缺陷的判別”的資料性文件——附錄B。附錄B中規定,如產品使用說明不符合GB 5296.4-2012中規定時、每1條所列內容中出現不符合要求的即作為1個缺陷,有下列情況之一則作為嚴重缺陷:
A.缺少使用說明中強制性標注的7項內容中的任意一項,每缺一項作為1個嚴重缺陷;
B.應有而沒有耐久性標簽的;
C.耐久性標簽上缺少“號型或規格”、“纖維成分及含量”或“維護方法,’;
D.同件產品上不同形式使用說明的同一項目標注內容不一致。
3 結束語
GB 5296.4-2012是關于紡織品和服裝的使用說明的強制性標準,該標準正式實施后,GB 5296.4-1998將自動作廢。對比新舊兩版標準,GB 5296.4-2012減少了強制性要求標注的內容,簡化了要求,與國際要求接軌;同時GB 5296.4-2012明確了不適用范圍,增加了缺陷評定的資料性文件,細化了各項內容的標注說明,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為能更好應對新標準,相關紡織和服裝產品企業應充分理解新標準的要求,并提前做好準備,避免新標準實施后出現不合格現象。